其他
重磅| 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重意义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历史意义上看,它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回答的集大成之作,是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和人类法治文明的深刻原创性贡献。从理论意义上看,它具有完整的思想构成性,是对法治观点、命题、理论层次的超越,也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飞跃与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创新、升华。从实践意义上看,它贯通了我们法治建设过去的经验、当下的聚焦和未来远景目标,具有伟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历史意义 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引 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新时代以后,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和经验的总结提炼与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做成了很多前人想做、但没有做成的事情。比如,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明显提升;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法治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的经验总结、规律提升和内容的升华,是国家重大法治建设与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
一是重大原创性。观点、命题不一定有原创性,可以借鉴前人的理由来表达我们对相似或相同事物的看法。理论具有了一定原创性,但不是一种体系意义上的原创,可能只是停留在具体表达和论证或方法使用上的原创。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体系性的重大原创性,例如提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就是有机贯通党的领导与党的国家治理领域、总体概括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原理,促进党建与治国通过法律形成互相支持的强大制度合力。“党建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这就是重大原创,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明以条块分割、过分强调专业化,从而也带来部门利益的理性官僚制理论的极大超越。二是体系严密性。能够成为思想的理论一定在逻辑上具有体系性,它一定是若干理论,按照一定逻辑关系排列有序、整合形成的一个体系,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断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了很多有关法治建设的观点和理论,但均未形成一个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全过程,涉及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重大关系,贯通了历史与现实,统筹了国内与国际,具有全面性、整体性,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整体。三是问题深刻性。思想一定要以问题为导向,是对特定时代最根本问题的回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针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进行的系统性回答。这个根本问题就是“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其基本逻辑是首先解决为什么,然后解决怎么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脉络就是沿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而逐步深入展开并最终体系化。
四是指导有效性。思想既能指导理论,也能指导实践。很多时候,具体观点是没有指导性的,只是就事论事;很多理论也有局限性,只能回答一时一地的困惑。但是,思想是超越时空的,既可以总结过去,也可以应对当下,还可以引领未来,这就是思想必须具有的指导有效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依法治国过去历史经验的总结,也包含对当下重大战略机遇期、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法治实践的根本指导,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成勾勒了法治中国的基本蓝图与路径,具有极强的指导有效性。
五是集成全面性。思想具有来源或根据的集成特性。观点是具体的,理论也有可能是单薄的,但能够形成思想的,它一定是若干理论的集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古今中西人类法治文明有益经验的集大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很多具体观点就合理吸收了中国古人的治国思想,例如,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他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强调“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充分吸收了西方现代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飞跃与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创新、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保持着高度一致,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但是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有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学说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主要形成于19世纪中叶,主张无产阶级要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法律的属性主要是阶级镇压的工具,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法的阶级性,但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里又对法的人民性,强调法的公共治理功能,作出了深刻阐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是强调要“坚持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需要”为中心,这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全面依法治国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服务人民,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成效的根本判断标准。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原理一脉相承,又在深刻洞察中国国情的条件下继往开来,成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贡献了有益于人类文明的成果。现代的法治文明基本来自于西方的罗马法传统。从清末修律开始,我们的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研究,在概念、术语、原则、原理、思维等方面都有比较强的西方依赖,但它们未必都能有效解决中国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原创性地回答了法治的一般规律问题,为21世纪人类社会法治文明贡献了大量原创性的观点,刷新了很多来自西方的法治理念。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充分论证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宪法与国家法的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和组构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在治国理政上,我国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相比较西方资本主义经典的代议政治、选举民主、分权原理等具有更好的治理效能。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与重大战略机遇期,面对空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与国内当下的新发展理念,发展格局和发展阶段,我们做好现阶段法治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进入到一个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新发展阶段,同时要贯彻五大新发展理念,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在这样一个非常复杂,既有机遇又有重大风险,还面临复杂国际形势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法治建设没有一套适应新形势的思想武器,没有对当下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与重点领域的思考总结,就无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例如,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理念,就必须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新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建立在法律提供的稳定产权保护基础上,建立在法律维护的稳定交易秩序和预期基础上。这就需要新的法治思想来解决传统产权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远景目标的征途上拥有强大法治保障的思想来源。这是面向未来的重要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时明确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这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权宜之计,不仅仅服务于当下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是要解决“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之后我们如何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治国理政的问题,怎么不断增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怎么让法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内在要素,我们都需要一个指引未来的、管总的体系性思想来明确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可以为中华民族长期稳定、繁荣奠定制度基础的强大思想资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 | 首都法学家沙龙暨法治发展论坛(2020)综述
张文显:法学期刊要迅速掀起学习 研究 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